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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书写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尹明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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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原文地址: http://www.law668.cn/Article.asp?id=1363635


【案情】
钱某与杨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按年龄大小为钱A(子)、钱B(长女)、钱C(次女)。1996年8月,钱某与杨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针对成年但未婚的钱A和钱C(钱B已婚)约定钱A随钱某生活,钱C随杨某生活。1997年9月。某公司将自管公房一套出售给了钱某,钱某付清款项后取了房屋所有权证。钱某取得此套房改房后长期交由钱A管理使用。2005年9月,钱某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因不幸患上绝症(肺癌)。身前购有单位房改房一套,原在逝世后把我遗留的这套房屋及家中物什,全部赠与儿子钱A所有,其他人不能干涉,口说无凭,立此遗嘱为证!"遗嘱上钱某二位同事作为证明人签名确认。2005年10月14日钱某因病去逝。

【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钱某自书的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及注明时间,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签名证实,遗嘱内容是对其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规定和形式要件,该遗嘱依法应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原告钱某要求将遗嘱所涉房产判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评析】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形式。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
本案中,钱某所立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钱某是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亲自书写、签名、注明遗嘱的年、月、日,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其两名同事在遗嘱上签名确认。据此,应认定遗嘱有效。
尹律师作为原告钱A的代理人,向有关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庭审过程中向法庭详细阐明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钱某与杨某协议离婚的内容,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结,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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