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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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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源代码的权利归属讨论》
更新时间:2011-11-11
最近碰到一个软件源代码使用权纠纷的案件,案情如下:某广告公司受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为其制作网页。后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因网络推广的需要,要求广告公司出示其所设计的网页源代码,广告公司以其享有该源代码的所有权为由,拒绝提供,遂引发纠纷。源代码(也称源程序),是指用汇编语言和高级语言写出来的一系列人类可读的计算机语言指令,再通过编译器的编译过程将其编译为计算机可以执行的二进制指令。从法律角度而言,源代码应属于著作权的客体之一(参见《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同时,因双方存在委托创造的关系,亦属于委托创造作品的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双方关于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特别的约定,所以作为受托人的广告公司享有该源代码的著作权,由此而论,本案中某广告公司拒绝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要求似乎存在法律依据。但如此以来,势必将委托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基于该条司法解释的精神,因为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使用源代码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网络推广,而其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网页的目的也正是如此,故而该知识产权公司有权基于此目的无偿使用该网页设计的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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