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为了装修签署了“业主收楼确认书”,已经实际占有房屋,法院认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遂不予支持业主要求开发商支付 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4民初1364号
原告:刘XX,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
原告:汤XX,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江西省寻乌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寻乌县新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宝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汤XX与被告江西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刘XX、汤XX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汤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XX、汤XX负担。
审 判 员 古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