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强律师
山东-泰安
从业2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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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车辆所有人免责的交通事故案
更新时间:2011-11-10
2011年3月22日22时,张某驾驶重型货车与范某醉酒驾驶的出租车相撞,致乘车人张某与赵某死亡,出租车系范某承包栾某的,受害人张某的近亲属起诉栾某要求栾某承担该起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栾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在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车辆所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所有人有过错,在本案中,车辆驾驶人范某有驾照,是合格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栾某无过错,栾某不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开庭后,一审法院采信该代理意见,判决栾某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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