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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涉嫌强奸罪
更新时间:2020-05-21

【案例简介】

王某是一名存在心理问题的大二学生,一直有受虐倾向。后来她在网络上认识了同样有心理问题的网友李某,随后的一段时间两人经常在酒店发生性关系。并且玩一些“XXX”的XX游戏。2018年10月,在李某的命令下,王某将年轻漂亮的室友张某骗到学校附近的一家KTV将其灌醉,然后将不省人事的张某送到李某家,当晚8点时分,李某将张某强奸。在强奸过程中张某突然醒来,情急之下张某用膝盖全力撞向李某的下体。后来经医生诊断:李某下体断裂,很难再恢复正常的性功能。

【律师说法】基于上述案例,李某对两女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奸?

李某先后与两女发生过性关系,不过两起事件在法律上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

而李某与前者王发生性关系,是出于王某的自身意愿,且王某的已经成年,也不属于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幼女,所以并不构成强奸。但如果两人之间还涉及金钱交易的话,则可能涉嫌嫖娼,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后者张某的事件却是不同的,李某在张某不知反抗的前提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一点无疑已经犯下了强奸罪。

为何王某也被判定为强奸罪?

正如文章标题所言,在这个案例中,除了李某,王某同样犯下了强奸罪。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不禁有些疑惑。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不是只有男性么?事实并非如此,首先,因为生理原因,女性无法对女性实施性侵,所以女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不过却有可能成为强奸这一犯罪行为的教唆犯,帮助犯。

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在这起犯罪中,因为王某的参与促成了李某的犯罪目的,最终导致了张某的被强奸。所以,从犯王某犯下了帮助强奸罪。


张某出于防卫将李某重伤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这一点是丝毫不需要顾忌的。根据我国《刑法》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考虑到案发当时,犯罪者李某正在对张某实施强奸,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害者张某正当防卫,将其重伤,是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在这里要提醒一下各位女性朋友,一旦遭遇类似的危险,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一定要找准时机,尽力逃脱,避免悲剧的发生。可以通过攻击犯罪者的下体、眼睛、后脑、喉咙等敏感部位,让其暂时失去施暴和行动的能力。不过切记千万不要留情或者恋战,否则一旦没能成功逃脱,反而激怒了施暴者,那么结果将是难以想象的。最后,希望每一位女性都能够被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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