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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虚构身份骗钱财被以诈骗罪而判刑
更新时间:2020-05-21

案情简介:

马某虚构身份以招聘出国务工人员为由,骗取服务中介费10.2万元后逃之夭夭。日前,XX县人民法院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一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马某来到XX县城租了一间房子当办公室,专门从事招聘到北京学电脑的学生。之后,马某认识了在县城开劳务中介门市的何X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从网上购买的“XXXX”的身份证和虚构的“XXXXX文化传媒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给何X某介绍一个出国劳务派遣项目,说是受中国XXXX公司委托,招聘赴马来西亚务工人员50人,何X某每招聘一个可以收1000元的报名费。当时马某给何某看了委托书和招工合同,并给了其一个长方形的印有“招生招工办证专用章”,何X某信以为真。

2017年10月,何X某陆续给马某招聘12名出国务工人员。这12人先在何X某处交1000元的报名费,然后再去找马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总共交纳了10.2万元保证金。到了10月底,何X某与马某联系不上了。12名受害人报案后,何某将1000元报名费全部予以了退还。经网上追逃,马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XX法院最终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虚构身份,以招聘出国务工人员为由,骗取12名被害人服务中介费10.2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判处马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考虑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对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


针对上述案例,办案律师提醒大家,有出国劳务意向人员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做到以下几点,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不要轻信个人发布的劳务的信息,多渠道进行核实;去企业主管商务局进行查询该企业是否有权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揽的境外工程项目下外派劳务的资质;金钱的一切往来都要经过公司渠道,切勿将款项汇入任何个人账号,并记得索取正规票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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