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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合同——不按照合同方式付款,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20-05-19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A,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蒋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口头协商一致,由原告购买被告拥有所有权的房产一套,地址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建筑面积172.13平方米,总房款175万元。双方约定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对房价款实施监管,原告首付款75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00万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以上述房产曾装修花费20万元为由,要求原告承担此项装修费用,否则拒绝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2年12月12日,原、被告及被告妻子一起去某某市某某区房管局签订《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原告接到贷款款项完成审批通知后,随后于2015年1月15日将首付款存入此监管账户。

至此,原告所有付款义务均已履行完毕,被告及其妻子接到原告通知后,2015年1月23日双方在某某市某某区房管局附近的银行见面,以现金的形式额外付清被告装修补偿款20万元,随后原、被告一起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当天交纳税款,但因被告手续未带齐未能办理完毕。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再拖延时间,至今未办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是原告和其母亲姚某三要求将购房人变更为原告,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均应按姚某三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执行,原告事实上履行着此合同,现原告说不知道此合同完全是为了逃避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原告与被告在签订的公证书及情况说明中均已注明在房款全额到账后再办理房屋交接,而原告在未给付全额房款前多次要求被告交钥匙,被告在原告无视双方约定提出无理要求后于2015年2月9日向法院起诉。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作为卖方、原告之母姚某三作为买方、A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姚某三购买被告所有的坐落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私产房屋一套,成交价为205万元,签订合同之日姚某三给付被告定金10万元,剩余195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给付;买方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筹齐总房款中减去银行贷款形式支付的部分及定金部分外的剩余房款并作为首付款并亲自签署《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递件至房管部门;买方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在银行审批贷款手续完毕3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须亲自赴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因本合同项下的房地产买卖所需支付的营业税、产权登记费、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金、手续费、评估费、担保费及其他过户实际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支付;

卖方于签署《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卖方取得全部房款之日起3日内腾空房产交于买方使用;买方以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则买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相关材料,如因买方所提供之相关材料不符合贷款银行审批条件导致贷款不能正常办理的,买方须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自确定不能办理之日起20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房款,买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卖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及时提供本交易所需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并应积极配合亲自到场办理贷款过户等相关手续,各自及时支付各项应付税费,因任何一方书面材料、相关证明证件不齐或税费不足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办理均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该房产成交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与原告确认《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兹有苏某一购买张某一名下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其中定金壹拾万元整,装修补偿款贰拾万元整,首付款柒拾伍万元整,银行贷款壹佰万元整。房款总计贰佰零伍万元整。以上房款全额到张某一账号上后张某一与苏某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作为出卖人、原告作为买受人签订《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坐落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1号房屋,房价款为175万元,首付款75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00万元,监管房价款合计175万元,贷款银行为浦东发展银行。原告应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全部房价款或首付款75万元一次性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浦东发展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三.法院判决

原告苏某一与被告张某一就坐落某某市某某区XX号房屋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苏某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贷款或全款向被告张某一支付全部房屋价款,被告张某一在原告支付全部房屋价款的同时协助原告苏某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费用由原告苏某一承担;


四.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原告之母姚某三及居间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对出卖人、标的物、成交价格等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要件均作出了具体的约定。在2014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购买被告名下的上述房屋,并进行公证确认。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与被告签订《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对其购买上述房屋一事再次进行了确认,并且约定成交价为175万元。同时双方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在该情况说明中双方对于涉诉房屋的总成交价的构成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即总房款205万元中包含定金10万元、装修补偿款20万元、首付款75万元、银行贷款100万元。并且截至2015年1月23日原告方已将房款中的定金和装修补偿款给付被告。对此被告的解释为,《房产交易合同》是原告及其母姚某三一起到中介处与被告签订的,只是在该合同中只书写了姚某三的名字,而后来的买卖关系都是和原告建立的,所以原告应当承担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继续买卖涉诉房屋,依据双方的约定,原告通过贷款支付全部房屋价款与被告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均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双方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故原告作为买方应履行给付全部房款的义务,在原告履行其给付全部房款义务的同时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此外,因双方约定原告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现原告已按照双方所签《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首付款75万元交至资金监管账户,且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此前办理的贷款手续已失效,故原告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及审批手续,被告应给予原告相应的时间,本院酌情确定为60天。

另外,本院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双方约定原告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全部房屋价款,但有可能存在贷款未能发放的情况,庭审中经询原告表示如贷款未能发放,原告同意全款支付,因此如在60天内原告申请的贷款手续未能获得批准,则原告应以现金方式全款支付,在原告全额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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