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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更新时间:2020-05-15

【案情】

原、被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9月23日原告与朱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以人民币175000元价款,取得了位于××镇北面社区××大厦××住房××套的所有权,该住房系二房一厅,建筑面积63平方米。2016年7月,原、被告终止男女朋友关系,原告被迫从该住房中搬出另居,但被告至今仍强行居住在原告所有的前述住房内,并拿着原告上述《合作建房协议书》原件不予归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原告之诉请。


【裁判要点】

案涉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房产证,无法处理所有权,但原告诉请处理分居后房屋的使用权益合法,本院应予以处理。现双方庭审时确认解除同居关系后,上述房屋由原告使用,被告亦同意向原告退回《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原件,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补偿房屋使用权益的对价问题,因证人张某的证言不能证明购房款的原始来源,而原、被告双方对购房款的原始来源均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酌情确认两人各出资50%,分居后,原告取得案涉房屋使用权益,应向被告补偿100000元。


因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在没有切实证据证明是一方出资所得财产的,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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