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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液后出现静脉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20-05-13

患者输液后出现静脉炎,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办案经过暨观点分析


一、前情概要

20158月的一天,天气晴朗,法律顾问单位重庆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致电程昌平律师,收到法院的诉状,一患者输液后出现静脉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医疗事故,现患者将经治医院、鉴定的医学会及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起诉至法院。经程律师与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充分分析,认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会承担责任。经过程律师的专业分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很是放心,委托程律师代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

20151199时,韩某某以“肛周脓肿”入住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并于同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基础麻醉的麻醉下行“肛周脓肿切开引流术”,韩某某在麻醉后一度出现恶心、呕吐。术后,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对韩某某通过静脉连续14天输注血塞通注射液。韩某某于同年2214时出院,出院诊断为“肛周脓肿”。201542日,韩某某到重庆市某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双上肢浅静脉血栓性静脉炎”。2015420日,某区医学会受韩某某与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委托对双方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并于514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某医鉴【2015002号)》,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后韩某某向某区卫计委反映某区医学会对其与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争议鉴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某区卫计委在《某区卫计委关于患者韩某某质疑某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复函》中建议:“韩某某对某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按照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医患双方委托某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201562日,韩某某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血管外科门诊治疗,病情摘要、诊断为“右上肢、左手背静脉炎(血栓性)”。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原告韩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损失42000元。其理由是:医方过度输液,造成上诉人损害,并且无法彻底治愈。医学会和主管部门包庇纵容医方行为,应当承当责任。

被告区卫计委答辩:①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发生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的主体系医疗机构与患者。答辩人系医疗卫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原告开展诊疗活动,不是承担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②区医学会对原告与某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程序合法。区医学会的整个鉴定程序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③医患双方对区医学会本次鉴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鉴定书之日15日内,共同委托某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原告放弃再次鉴定,所产生的对其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④区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成立,鉴定结论所确认的事实是否被采信,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备证明力,是否能够充分证明医患之间有无医疗事故,都应由司法机关(法院)进行认定。

(二)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韩某某因“肛周脓肿”在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出院后两月经其他医院诊断为“双上肢浅静脉血栓性静脉炎”。韩某某要求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对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以及其所述的损害后果“双上肢浅静脉血栓性静脉炎”与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现韩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无足够证据证明“双上肢浅静脉血栓性静脉炎”系因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行为所致。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和临床治疗的复杂性,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在对韩某某的诊疗活动中用药是否准确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意见进行评判,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应由韩某某对某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在诊疗活动中具有过错及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而韩某某对此不申请鉴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某区医学会与某区卫计委不是医疗参与方,不是责任主体,韩某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同样驳回了韩某某的再审申请。

四、律师观点

经过程律师仔细认真研究分析相关证据资料,提出前述的答辩意见,法院审理后予以采信,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

程律师提醒医疗纠纷中的患方: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医疗机构有过错,二是医疗机构实施了侵害行为,三是患者受到了损害,四是与患者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和临床治疗的复杂性,医方在对患方的诊疗活动中是否准确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意见进行评判,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应由患方对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具有过错及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患方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责任。若患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及系因医方的诊疗行为所致,若对此不申请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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