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甲公司是广州乙公司的供应商,长期以来双方形成较为稳定月结60天的结算期限。2005年10月起,乙方出现支付货款不及时、拖欠等消极现象,甲方开始减少供货量,直至后来停止供货,相应地,乙方也拒绝支付未支付货款。
本律师代理甲方于2005年12月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但甲方出具的证据均为订货单、送货单、及催款单等的传真件,送货单也仅有乙方仓库管理人员的签字,庭审期间乙方否认甲方证据的真实性,致使该案审理颇具曲折性,但本律师抓住证据链中的某一细节,使该案的审理方向出现逆转,最后以胜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