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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世臣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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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1-11-08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一、案情简介: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与同案犯黄某于是2008年2月19日2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东顺城内街一网吧内上网时,与该网吧机修员被害人高某发生口角,二人出网吧后,相约找到同案犯崔某等三人,五案犯在喝洒时约定对被害人高某进行伤害。当王某与黄某再到网吧时,王某持刀对被害人后背一刀,并将被害人拖到屋外,王某又对被害人扎了几刀,随后五人逃离现场。经抢救被害人没有死亡,鉴定为重伤。五被告人当日被刑事拘留。起诉书以王某等被告犯有杀人罪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作为王某律师辩护观点是:1、王某没有杀人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王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案犯,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3、王某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审判结果(摘录叛决书):"......对被告人王某辩护人提出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辩护人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可从轻处罚。"注(因王某没有向被害人赔偿,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判有期徒刑15年)

四、详见辩词:

王某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关世臣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仔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认真研究了《起诉书》,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某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王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定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符合本案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王某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此,辩护人将发表以下辩护观点:

一、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主观故意是伤害,没有杀人的目的,不能以伤害行为的轻重来推断其主观故意,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从王某的犯罪过程看,向被害人连扎几刀,不计后果,有一种间接故意的心态,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此来认定故意杀人(未遂),辩护人对此是不认同的,对犯罪的定性,应根据当时的犯罪背景,结合犯罪的目的、动机来综合判断,即不能以行为人实施伤害的手段、伤害行为的轻重来推断其主观故意,对本案的定性,请法庭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有证据证明王某找人打被害人的目的是"出出气",是一种伤害的目的,动机是一种报复的心态。
同案犯崔某2008年2月19日在公安机关有这样的供述"、、、、、、黄某先介绍说王某是和他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然后说当天他俩在一网吧内被人欺负了,让我们一起去帮他们出气,当时不知是谁说了一句打到什么程度,王某说:你们就打他几拳,我出出气"。王震在2008年2月19日在公安机关也有这样的供述"问:黄某、付某是否说要拿什么打, 怎么打网吧机修的?答:没说怎么打,就说到网吧后,把机修找出来出出气"。从同案犯供述可证实,王某找同伙目的是打被害人,为了出口气,有伤人的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这与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相符的(公安卷第5页)"我俩(和黄某)打车离开网吧,在车上黄某问我你真想打他,我说真想,他问我找什么样的人,我说什么样的人都行,只要能打他一顿就行"。公安卷第6页"问:怎么研究的打网吧机修的?答:在吃饭时,我也没记住是谁说的怎么个打法,是打断他胳膊还是他腿,我说不能这样打,你们帮我干他就行了"。
2、王某兜里的刀子,不是为了打被害人高龙而蓄意准备的。这把刀王某已揣了一年之久,揣刀的目的是王某喜欢这把刀,在外面打工也是为了防身,不是为打被害人而临时准备凶器,这与那些为了打人而蓄意准备工具是有区别的,主观恶意相比也是较轻的。
3、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扎了九刀,但只有右后背第一刀较严重,造成被害人血气胸,扎在腰部、臂上的刀伤不是致命的部位。如付鑫有致被害人死亡的目的,按被害人所处的位置,背对着王某,被告人完成有时间有能力向被害人后背和前胸多扎几刀,事实上王某在屋里向被害人只扎了一刀,其余的刀伤是将被害人拽到外面被告人胡乱扎上的。从刀子扎向被害人身体部位上看,被告人是一种伤害的目的,无杀人的故意。
4、王某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激情犯罪",所谓的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因情绪激动,在自我控制力减弱的状态下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比较那些蓄意已久,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较小的。真对本案公诉方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相反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对这种因锁事而"突发性捅刀子"犯罪行为,司法实践的做法是依结果定性,即造成被告人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的认定为故意伤害。辩护人认为依《刑法》谦抑性原则及司法惯例(证据不明确应作有利于被告人处理的原则),认定王某犯罪行为是故意伤害是符合司法原则的。
二、王某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公安机关的证实,付某归案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同案犯黄某约出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这是一种立功表现行为,依法应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1、王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端正、积极,属于坦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又有诚恳的悔罪表现,依其态度表现,应给予从轻处罚。
2、王某是"醉洒犯罪",因酒精作用,王某犯罪时神志不清,导致自己的认识能力降低,行为控制能力减弱,失去理智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行为,一时冲动扎伤被害人。从其主观恶性来说是相对较小的,尽管洒后实施犯罪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能够考虑的因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依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符合本案的构成要件的,在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世臣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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