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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04-29

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5民终1935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851215日(农历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初四)出生,汉族,无业,现住XX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黄海均、申思,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61010日出生,汉族,XX市鸿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住XX县。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高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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