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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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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邱某无罪
更新时间:2020-04-28

邱某因打砸行为被某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于某地看守所。家属委托刘毅律师后,通过积极辩护,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批准对邱某的逮捕申请,公安机关为邱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经过一年的时间,该案予以撤案立案,邱某无罪。

全文:

邱某在某地经营金龙鱼粮食品生意,某地经销商钱某实施了串货行为,在当地大肆贩卖金龙鱼粮食品,侵犯了邱某的专卖权益。邱某因年轻气盛,召集人员前往钱某店中进行争论,争论过程中,邱某手下人员与钱某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一个轻微伤。

公安机关到场后,以寻衅滋事罪拘留了邱某等人。邱某通过多方联系,找了刘毅律师请求刘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本案,为邱某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刘毅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事出有因,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意图是无事生非,事出无因,随意的殴打、打杂、追逐打闹行为,造成他人损伤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的行为。在邱某案件中,首选该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并非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行为,不符合主观目的,同时本案中,仅造成一人轻微伤的损伤后果,并未达到两人以上轻微伤的结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纵观本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错误,应当对当事人无罪释放。

刘毅律师在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后,向公安提出辩护意见:邱某事出有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邱某无罪释放,进行撤案。同时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对公安错误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纠正,也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本案经过大量前期辩护工作,经过律师来回六次的奔波,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某县公安的逮捕申请,邱某被取保候审。当地公安局对该案重新讨论,对邱某案件予以撤案处理。

该起案件的辩护工作,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避免了一起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生,也让当事人邱某无罪,重新获得了自由,获得当事人一致的好评,刘毅律师也被当事人誉为“法律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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