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蔡百灵,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被挂靠单位,在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上诉人行使追偿权。至于上诉人与另一侵权人建湖县**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的责任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加重被上诉人的责任,可以在诉讼中作为争点进行诉辩。同时,为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准确裁判,可以通知另一侵权人建湖县**有限公司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审判员 林**
审判员 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