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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离婚后,我见孙子竟然成为难题?
更新时间:2020-04-26

原告丁某、王某系丁某1父母。2001年4月17日,丁某1与被告白某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01年11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丁某2。2004年9月2日,丁某1与被告白某登记离婚,并协议约定婚生子丁某2由丁某1抚养。

离婚后,孩子丁某2一直跟随丁某1及原告丁某、王某共同生活

2011年1月5日,丁某1与被告白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丁某2变更由被告白某抚养。小孩丁某2被被告白某带至德国法兰克福学习、生活。小孩丁某2到德国法兰克福生活后,时常与原告丁某微信联系,并表示希望回国探亲。被告白某却不允许丁某2回国探亲也不允许其与两原告电话、视频联系

丁某与王某思孙心切,但苦于分居两国,祖孙无法见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婚姻法虽没有直接规定父母外其他近亲属具有探望权,但探望权系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而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祖父母的亲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


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能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原告正确地行使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丁某2十八周岁前,原告丁某、王某每年探望丁某2一次,方式为丁某2每年暑假回国探亲不少于20天,被告白某应予以协助,丁某2从法兰克福到北京的往返费用由被告白某承担,国内费用由原告丁某、王某负担;


原告丁某、王某每月与丁某2视频通话两次,被告白某应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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