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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叶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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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一方故意不让另一方见到或接触孩子,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0-04-20

离婚双方,一方故意不让另一方见到或接触孩子,如何处理?

【案件情况】女方是广东人,男方是上海人,孩子户籍在上海。

男女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多次为离婚吵闹,有一天,男方以外出游玩为由将年近两岁的孩子带走,出走了两天未见回家。女方追问男方,男方向女提出离婚,并要求办完离婚手续后方可与孩子见面。女方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孩子,未果,心焦如焚。三个月后,男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及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

【女方诉求】需要尽快见到孩子。

【律师意见】根据2018年《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十二条当事人因下列情形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一)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二)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当事人对自己的申请应当提供基本证据,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后可以径行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建议女方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男方协助女方探望孩子并及时知晓孩子的生活现状。在事实陈述上,尽可能让法官相信男方有转移、隐匿孩子的行为,裁定男方每周配合女方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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