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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调换房被恶意出售,原共有人可否主张分割房屋出售款?
更新时间:2020-04-10

核心内容:共有产权调换房被恶意出售,原共有人可否主张分割房屋出售款?下面,上海房产律师崔萍为您结合案例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理法院】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邱某鸿与邱某兰是邱某娣的父母,邱某娣育有一女蒋某。2013年6月,邱某鸿位于新华路的房屋被征收,取得产权调换房两套(分别位于松江区和嘉定区海波路)及动迁补偿利益60万余元。居民征收补偿款及过渡费均由邱某娣领取。2013年9月,邱某和与邱某鸿等四人就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事,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位于松江区的调换房归邱某和所有,并且其就其他动迁利益不再主张权利;二、位于海波路的调换房及动迁协议中其他相关动迁利益归邱某鸿邱某兰邱某娣蒋某四人所有。

2014年5月,邱某娣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海波路房屋产权。2015年8月31日,邱某鸿出具承诺书,表示其自愿将海波路房屋中所有他个人财产给予邱某娣。2015年11月,邱某娣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徐某,房屋转让价款为218万元。2016年1月,徐某登记为该房屋的产权人。现邱某鸿与邱某兰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邱某娣与蒋某支付房屋出售款共计人民币545000元;并支付其他动迁利益34万余元。被告认为原告索要置换房屋出售款及动迁利益的请求已过两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原告邱某鸿与邱某兰共同代理人崔萍律师给出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本案中,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位于海波路的产权调换房及动迁协议中其他相关动迁利益归原、被告四人所有,现因系争房屋被被告邱某娣私自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后恶意出售,故出售所得款项理应由原、被告四人所有。

其次,根据原告邱某鸿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载明其愿将系争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全部给予被告邱某娣 ,故系争房屋出售款中属于原告邱某鸿的份额应归被告邱某娣所有。

再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现难以证明两原告在起诉前二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综上,在系争房屋出售款218万元中,原告邱某兰应得四分之一,被告邱某玲应得二分之一,被告蒋某应得四分之一。动迁利益68万余元,两原告应得二分之一。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与崔萍律师的预判完全一致,鸿与邱某兰的要求得到充分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某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某鸿、邱某兰房屋出售款545,000元;

二、被告邱某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某鸿、邱某兰其他动迁利益补偿款340,361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开庭审理后当场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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