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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镇律师成功帮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当事人减少涉案金额案例
李国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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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主办律师
从业10年

李国镇律师成功帮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当事人减少涉案金额案例

2017)粤19刑初225

【案情简介】

某企业为保税产品加工单位,其进口的原料及产品未经补税不能在国内销售。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加工技术落后及海关部门规定的损耗率时常变化等因素,导致大量的残次品及边角料产生。单位主管人员在未补交税额的情况下私自将残次品及边角料进行内销致案发。检察机关起诉时认定该单位偷逃税款金额为3461429.13元,已到案主管人员吴某涉案金额达1505983.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该企业将面临涉案金额一至五倍的罚金处罚,吴某将面临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办案经过】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李国镇律师担任该企业的辩护人。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言,偷逃税款金额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标准,企业委托律师介入旨在降低涉案金额,减少企业损失的同时,使其在案主管人员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本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移送法院审判,时间非常冲忙,辩护人介入后加班加点审阅案卷材料,与企业现有管理人员进行过次沟通,发现海关核税过程中存在物品混同、数量错误、价格认定不合理、重复计算、计算方式适用错误及未扣减企业已申报税额等瑕疵,并迅速形成书面分析文件,在法院安排开庭前及时与公诉人及审判员提出重新核税的意见并获采纳。后海关部门重新核算抽逃税额为2190904.38元,吴某的涉案金额也调整为721819.47元,该案最终判处企业缴纳罚金220万,吴某因涉案金额降低符合缓刑条件,最终被判处缓刑。

【案件结果】

企业涉案金额减少127万多,减少补缴税款及罚金约254万元,主管人员涉案金额减少约78万,符合判处缓刑条件。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诠释了细节决定成败的道理,办案律师在时间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详尽分析案卷并获得重新核税效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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