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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
更新时间:2020-04-06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某、曹某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是本人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期间参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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