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天志律师
全国
从业21年 主任律师
13
好评人数
83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刘天志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成功代理一起6000余万元工程案件
更新时间:2020-04-03


2015年11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志律师接受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其与江苏某集团公司、新疆某矿冶有限公司、某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逾6000余万元。


一、案情简介:

2010年9月,某电力设计院与新疆某矿冶公司签订《100万吨/年电石项目动力站EPC总承包合同》,电力设计院作为总承包方,承担该100万吨/年电石项目动力站的设计、实施、竣工等工作。随后,某电力设计院又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某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作为A标段-#1、#4机组主体及部分辅助工程土建和安装施工方。双方与业主方新疆某矿冶有限公司签订《100万吨/年电石项目动力站工程A标段-#1、#4机组主体及部分辅助工程土建和安装施工合同》。某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与原告江苏某集团公司之间签订《100万吨年电石项目动力站工程#1、#4机组及部分附属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分承包合同》。后原告江苏某集团公司以某电力设计院、某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和新疆某矿冶公司欠付其6000余万元工程款为由,起诉至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和证据情况,重点关注了对我方不利的证据,并在第一时间赴新疆与业主方及施工总包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进行了详细推演,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证据提出了解决方案。在庭审中,刘天志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实的证据并进行了严密的论证,结合本案的合同签订情况、主合同与分包合同的效力、款项支付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大量的判例、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等诸多方面,向法官详细论述了本案某电力设计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三、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合议庭审判法官更换、一方当事人提起反诉、工程量鉴定、数次证据质证等波折。代理律师在三年期间,多次千里赴疆办案,历经寒暑冷暖。2018年11月,在距接受当事人委托恰好三年之际,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判决本案某电力设计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完全胜诉。

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江苏某集团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提起上诉。刘天志律师又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为二审准备答辩状,并出庭抗辩。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下达,终审判决仍然维持了某电力设计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结论。委托方对刘天志律师团队为本案做出的成绩和取得的结果非常满意。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