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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智红律师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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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善意取得的二审翻案
更新时间:2011-11-04
某公司总经理趁董事长外出期间,伪造证件取得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然后以公司厂房做抵押向银行贷款800万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总经理被逮捕,但800万贷款已挥霍一空。于是银行起诉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
 该案一审公司律师以为总经理与银行之间的合同无效,故抵押行为亦无效,大量搜集的是合同无效的证据,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银行仍然胜诉。直至败诉,一审公司律师仍然大呼冤枉但仍然不知原因何在。
二审本律师代理后,一眼看出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要想胜诉只有取得银行不是善意的证据。本律师主动要求参与总经理的刑事诉讼,从中借机搜集证据,最终通过公安机关取得银行工作人员与总经理之间的电话录音,证明银行对于总经理伪造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明知的,最终翻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
 本案充分说明,作为律师,知其然还得知其所有然,走错了方向找错了症结,最终败诉后只一味埋怨司法不公,于事无补,害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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