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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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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博兴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案情:1995年被告人汪某随同改嫁的祖母及父母从泰安市到博兴县生活,期间其父汪某某与吴某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因汪某祖母病重期间医药费,汪某遂对吴某产生不满,2012年5月,汪某祖母去世,汪某与其父回泰安市居住。2016年8月10日,汪某乘车从泰安市到博兴县城办理身份证,在与其朋友饮酒期间谈及以前生活,产生杀害吴某之念。同年8月13日10时许,汪某到博兴县再就业商城购买单刃尖刀等工具,于当日15时许,乘坐出租车窜至吴某家,待吴某打开大门之际,被告人汪某持尖刀向吴的项部、后背部连捅数刀,至吴某死亡。汪某锁上吴的大门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系被锐器刺破肺脏致大失血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汪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村委会附近等候民警到达。从轻处罚情节: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2017年5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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