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沈秀珠律师
全国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5
好评人数
28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微信借钱,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更新时间:2020-03-20

案例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办案时间:2019726日至2019911

办案单位: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

办 案 人:沈秀珠

审 判 法 院:南靖县人民法院

案例基本情况:

原告甲与被告乙系朋友关系,20195*日,被告乙以过生日但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甲借款10000元,原告甲通过与微信绑定的活期存折银行卡转账10000元给被告乙,20195*日,被告乙以过生日不够买单为由再次向原告甲借款6000元,原告甲再次通过与微信绑定的活期存折银行卡转账6000元给被告乙。原告甲、被告乙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的利率和还款的期限,后原告甲因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在微信上向被告乙催讨,被告乙以各种理由推托。

办案思路及结果:

本案中,被告乙曾经向原告甲借款,原告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乙,被告乙收到款项后,按约偿还了借款。在原告甲看来,被告乙是守信用的人,所以在被告乙再次借款时原告甲转账给被告乙。众所周知,支付宝要求实名制才能正常使用,所以本代理人让原告甲通过支付宝APP申请了《电子回单》,回单上载明了付款方账户名为原告甲,收款方账户名为被告乙,账号为186……,为了证明手机号码使用主体为被告乙,向龙海角美镇某营业厅申请了电话套餐明细,该明细上载明的使用主体和所有人均为被告乙,足以证实被告乙用手机号码注册的经实名认证支付宝账号使用主体确实为被告乙,186……手机号所有人、使用人为本案被告乙,故被告乙在其手机号186……前加了前缀字母“wc”注册了微信号为wc186……的微信账号,加之被告乙习惯用其手机号186……注册账号的习惯, 且微信号具有唯一性且不能更改,从原告甲提供的被告乙个人信息详细资料的证据,亦可以看出被告乙用186……手机号进行了实名认证,足以证实微信号为wc186……的使用主体为本案被告乙。结合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足以证实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被告乙偿还原告甲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730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办理的启示: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呢?

证据要做“三性”认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主体为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2、微信聊天内容如何才能保证其效力?

1)保存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如手机上或者微信电脑端。如果担心聊天原始记录被删除,可以对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也可以选择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取证存证电子平台进行公证。

2)注意微信内容的连续性。如果聊天记录涉及语音,语音应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3)微信语音内容应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4)尽量搜集除了微信内容之外的其他相关证据来佐证。

3、虽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微信的使用主体是否为本案的当事人,但需要到腾讯公司的总部去调取,需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所以应尽量通过辅助渠道证实微信使用主体为案件当事人。

4、网上借款时要注意:转账前要确认对方身份,可通过电话录音、视频通话等形式核实;网上转账后应及时补借条,借条一定要规范,同时转账附言应标注转账用途; 建议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借款。总之,网上借钱时多留份心,千万别转账一时快,追债两行泪。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