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肖升东律师
全国
从业9年 主任律师
412
好评人数
2702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寻衅滋事罪成功辩护获得轻判:赵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3-14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81刑初19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胶检公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肖升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无故将孙某本田轿车的副驾驶室玻璃、右后门玻璃划伤,经xx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划车玻璃现价值人民币264元;后又将杨某停放在xx市xx路xx小区的路虎车左侧驾驶室玻璃砸碎,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玻璃现价值人民币18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酒后无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赵某损坏他人财物价值低;2、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4、赵某患有严重疾病,妻子待产急需照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无故将孙某停在xx市xx路“某某汽修”门口的银色本田奥德赛牌轿车(的右前门、右后门玻璃划伤,经xx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划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64元;后又将杨某停放在xx市xx路xx号xx小区的黑色路虎发现牌轿车左前门玻璃砸碎,经xx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82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损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84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杨某全部损失,被害人孙某、杨某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因本案被实际羁押10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无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赵某因本案被实际羁押天10日,依法应予折抵刑期。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患病及妻子需照料的辩护意见,该并非从宽量刑的情节,本院不予采纳;赵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不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青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