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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加盟者依据冷静期起诉获得胜诉
更新时间:2020-03-13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城市运营商合同书》一份。合同书约定原告特许加盟被告1的“洗车人家”相关技术经营服务体系,签约当日原告应被告1的要求交纳了定金2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原告应被告1要求补齐项目尾款49600元,并额外交纳培训押金500元,原告共计向被告1交纳了70100元,被告1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原告通过银行刷卡交易凭条得知所交纳款项中的定金20000元、培训押金500元是被告2收取的)。

费用交纳完毕后,原告经过查询后发现被告1并未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中取得商务备案,也未查询到直营店信息;同时被告1也不是涉案商标权利人,即被告1经营资源、经营模式成熟性存在瑕疵,但是被告1签订合同前没有将上述重要的经营资源信息向原告进行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另外被告1近五年之内因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存在诉讼记录,但是被告1签约之前也没有如实信息披露。被告1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也未约定原告应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因此影响了原告对被告所拥有经营资源价值、是否能够订立合同以及相应的合同对价等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判断;签订合同后原告未使用被告任何经营资源;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全部费用。望判如所请!

律师点评:加盟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加盟合同法律术语叫做特许经营合同,国家为了平衡加盟者和加盟公司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加盟投资冲动,专门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其中该条例规定加盟者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后一定期限内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即俗称的冷静期;所以加盟者在签约之后还没有参加技术学习、没有接受选址服务和设备物料、没有开业经营之前是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的。

律师建议:加盟者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的甄别加盟公司的资质和口碑,切莫只听取加盟公司业务人员的推销和宣传,做到不盲目、不轻信,加盟者应该着重审查加盟公示是否取得商务备案、是否具备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加盟品牌商标是否注册?同时,还需要查询这个公司近五年之内是否因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其他加盟者起诉的情况,这些关键的经营资源和信息都是可以证实加盟公司经营模式是否存在瑕疵、经营资源是否成熟的标准。最后,律师建议加盟者签约之后如果确定不想继续加盟,一定要尽快依据冷静期的权利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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