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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二年二个月
2020-03-07
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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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1
月
21
日,津南区人民法院(
2015
)南刑初字第
53
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所驾车后排起获白色晶体
5
袋,经鉴定重量
21.59
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搜查时,查获长、短枪型物各一支,经鉴定为枪支。辩护人认为朱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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