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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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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0-02-27

【基本案情】

案由 离婚纠纷案

原告:王某,女,1984817日出生,

被告:赵某,男,1981216日出生,

案情概述

王某和赵某于201466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均有对婚姻不忠实行为(均有出轨行为)。

原告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判令婚生之子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10日前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满18周岁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赵某自二〇一九年二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至赵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的关键性问题在于“婚内出轨”,婚内出轨是认定感情破裂的离婚法定原因之一。对于婚外情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不合法。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经常因为收集证据不足,导致法庭无法采信证据造成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应尽量收集各种离婚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以便相互映证。










【基本案情】

婚前、婚后买房房产所属问题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果房产是婚后所得,应该怎么分配?在婚内存续期间,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子就是共同财产吗?张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马某系周某母亲。一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1998年顺义仁和石各庄村委员旧城改造新村建设,当时周某在村委会工作且有拆迁安置房屋条件,马某是周某母亲,根据当时村委会拆迁政策决定分给马某一套两居室,定价三万元,因当时拆迁房没有竣工,98105日村委会决定给马某先购置一套两居室石园北区1××号房作为马某的回迁房,当时落在周某个人名下,981015日马某交齐石园北区1××号房全部房款三万元整;201672日证明载明石园北区1××室,从98年购房至今一直是周义和马某居住,出具人为北京市顺义区石园街道石园北区第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费及供暖费票据显示客户名称为马某。现张某主张涉诉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购房人为周某,购房款14.6万元也是周某交纳,故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婚后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归属的问题。对于离婚分房子这件事,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婚后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房产也应该是夫妻俩人的,离婚时就该平均分割。但实际上,即便房产是婚后所得,房款何时支付、资金来源何方、取得房产时有没有其他附加条件等,都会对房产的归属产生影响。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结婚前,一方贷款买了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4、婚后房产证上写着夫妻双方的名字,但房子是一方全款买的,离婚时没有证据能证明一方出资购房 ,即使房产证上有其名字也是白搭。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出资方所有。











【基本案情】

现代离婚案居高不下,关于离婚纠纷所引起的财产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问题也是居高不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有一女,因离婚纠纷对房屋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有争执。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于2009结婚,2012调解离婚,后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2014年复婚,2017年于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杨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被告何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屋,且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需每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女由被告负责抚育,原告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十五日前支付被告何某关于杨女抚养费四千元,至杨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天某房屋归被告何某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何某负责偿还,贷款清偿完毕后七日内原告杨某协助被告何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至被告何某名下。

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天某房屋的分割,关于天某房屋,杨某主张天某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系何某婚前赠与,何某主张系为结婚借用杨某名义购房,双方均主张归自己所有。因房屋主要购房款来源于何某,双方并无赠与协议,因而房屋归何某所有,关于孩子抚养权,孩子从小与被告生活,日常主要由女方负责照顾照料,可以确定杨女由何某抚养,原告需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

现在的法律实践中只是单方想离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是很有难度的,由于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怎么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关键所在。张某与陈某某于20031028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张某系初婚,陈某某系再婚。二人分别于2002618日生育一子k ,2006927日生育一子J现随陈某某生活,J现随张某在中国居住生活。二人婚后聚少离多,生活一直不睦。因陈某某有家暴恶习,常常用恶毒的语言辱骂原告张某并殴打孩子。原告不堪忍受并报警,经警官调解后,陈某某突然把K带离中国,至今无法联系。原告张某认为其与陈某某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为外籍人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本案中,陈某某为比利时国籍,故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现张某在本院起诉离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张某与陈某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长期分居以致失去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这样的婚姻关系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均无益处。现张某再次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考虑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生活稳定的情况及父母实际抚养能力等予以处理。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情况、保持孩子生活环境稳定、孩子的户籍等因素判定婚生子K由陈某某抚养,张支付抚养费。J由原告张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为宜,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孩子必要生活消费需要等因素子以判定为2500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律师解析】

1、本案的难点及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在本案中,虽然有男方殴打女方的事实,但仅有一次,且并未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家暴问题本身就认定很困难,本案中的难度更加明显,而且双方并不存在任何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

2、被告系外籍人士,法官仅给其打通过一次电话后,便再也联系不上了,律师预测本案只能通过涉外送达的方式进行,且很大可能被告不会出庭,实际情况也如律师所料,本案最终通过涉外公告送达的方式将案件相关信息送达了被告,通过庭前准备及当庭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最终使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成功说服法官认定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仅仅通过一次诉讼就帮助当事人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基本案情】在婚姻家庭的关系中,借贷方面的纠纷处理较为复杂,父母和女儿转账,如何评判是否属于借贷?女方的另一半是否要共同偿还?本案中女方要求当事人男方一起偿还她向父母借的款,最终在安嘉所律师对案件的取证和分析下,识破这场虚假的借贷纠纷,婚内父母频繁、多次的转账是否属于借贷?男方是否应该偿还一半?原告梁某父与被告严某、梁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4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中:

原告梁某父与被告梁某女系父女关系,被告严某与被告梁某女系夫妻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梁某女向原告梁某父所借款项是否为被告梁某女与被告严某夫妻的共同债务。

从已生效的三份民事判决书可知,被告梁某女从未提及向其父所借债务,且原告梁某父及被告梁某女没有举证证实,2018312日之前,被告梁某女菲出具借条将近两年梁某父给付梁某女的款项确认为借款之事,告知给被告严某。

另从被告梁某女所举其父给其款项支出的证据显示,除少部分为其子的医药费用及生活日用品的支出外,主要支出为在北京租房费用、物业、水费、夜场电影及旅游费用,被告梁某女的代理人当庭确认天津市某名邸某号是梁某女自己的房子,梁某女也未举证证实其与孩子不能在北京被告严某的居所居住,且被告梁某女的部分生活支出为在天津进行的消费,被告严某曾给付被告梁某女与孩子的生活费用。

故根据现有证据,被告梁某女确认为借款的费用支 出,不能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款项支出为与被告严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法院院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出由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梁某父与被告梁某女对于其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于事后以借条形式确认,借款数额变更为245600.被告梁某女应承担向原告梁某父还款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梁某父还借款245600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2,全部由被告梁某女承担。


【律师解析】

一、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婚内父母频繁、多次的转账是否属于借贷?男方是否应该偿还一半? 律师根据这几点让法院认同了女方父母的转账属于赠予这一观点。

二、本案最大的难点是从女方提供的证据中,找出明显不合理的消费开支,同时让法官内心确认,提供消费票据并不能代表这些票据全部都是女方实际支付的,且女方与其父母索要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予。同时在庭审中,女方的陈述与其父母的主张明显矛盾,如双方确系民间借贷关系,则不可能对借款的金额、时间、理由、用途等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由此可以明确推断出,在转账方生时,双方根本没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因为离婚才导致女方要求将转账全部认定为赠予。


【案情简介】

20064月,张先生购买丰台区某小区的两居室一套,入住后发现该小区因为紧邻商业区,经常有外来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导致小区内停车位十分紧张,除了部分固定车位以外,道路两旁能够停车的位置都停满了车。20087月,小区物业未征求业主意见,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小区西南角的一片绿地的草皮、花基铲掉,改建为停车位,引起了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广大业务反对。后通过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沟通,要求拆除停车位,恢复绿地,双方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内停车位十分紧张,很多业主车辆无处停放意见很大,随意停放的车辆给小区业主生活带来不便,物业公司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充分利用资源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位,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判令物业公司拆除停车位,恢复绿地。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区绿地,是小区的氧吧,并且是小区建设前就已经规划好的,其用途不能随意改变。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协商,擅自将小区绿地改建为停车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同权益,业主委员会诉请被告拆除停车位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




许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田某,准备与女友登记结婚,但是女方家庭提出按照习俗要支付18万元的彩礼。为了帮助儿子结婚,许某某的父母将自己的积蓄转账给女方,收到彩礼后,双方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是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五月后,二人发生矛盾,女方提出分手,并且不同意返还彩礼。许某某心有不甘,也考虑到自己父母支付的彩礼大部分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为了不再让父母操心,决定起诉女方要回彩礼。最终法院判决返还彩礼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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