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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更新时间:2020-02-23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与姜某、朱某、王某经协商,四人决定共同投资成立某某公司,其中张某认购500万元、姜某认购500万元、朱某认购1000万元,王某认购500万元,认购总额达2500万元,张某、姜某分别委托朱某代持各自所有的500万元出资。尔后,均出资到位。并签署《代持协议书》,明确张某、姜某分别享有某某公司500万份额的权益,朱某仅为代持人。

后张某、姜某提出结束委托持股关系,由隐名持股人变更为显明持股人。朱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遂成诉。张某起诉要求确认:1、朱某名下的某某公司”500万元出资额归其所有;2、判决朱某协助其办理上述出资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朱某承担。

法院查明事实:某某公司设立于20114月,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15月张某与朱某订立《代持协议》一份,载明由朱某代持其在某某公司的500万份额的权益。同时张某提供了向朱某转账500万元的转账记录,以及本院调取的公司收到该500万元的出资记录。

法院认为:涉案的代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签约各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代持协议书,张某委托朱某代持其实际出资的某某公司500万元的出资份额,且张某事后已向朱某支付了500万元出资款,则朱某仅为某某公司该500万元出资份额的名义出资人,上述出资份额的全部出资权益实际应属张某享有,亦即张某为上述出资份额的实际所有人。

综上,对张某要求确认涉案500万元出资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朱某协助其办理出资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种类的划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属于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诉讼。在调研中,有意见指出,涉及公司法人的出资人权益确认的纠纷可以适用股权确认纠纷案由,对于涉及非公司制法人的出资人的纠纷也应当设立相应的案由,因此,《规定》设立了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第三级案由。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属于对财产权属的确认之诉。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等证据材料来主张其权利。实践中存在着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向企业主张权利的,需首先提起确权之诉。

该类型案件要求主张出资人权益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出资人身份,通常来说证据包括:出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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