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7月,被告人逄某甲、张某甲、逄某乙、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张某丁在任青岛市黄岛区某村两委成员期间,利用在协助青岛市黄岛区珠山办事处进行35kv铁山、庄汪双回线路异地改建工程施工及电线塔占地补偿工作中的便利,通过被告人孙某、逄某丙作为某村会计、出纳的工作便利,以在《铁山、庄汪线路单、双回输电工程补偿表》中伪造、虚报被占地户姓名、补偿金额的方式侵吞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共计76000元,其中逄某甲、张某甲、逄某乙、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张某丁每人分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孙某、逄某丙每人分得人民币3000元。
案件结果
本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阶段,经辩护人代理,最终法院判决委托人缓刑,委托人对此非常满意。
律师建议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纠纷,若是涉嫌刑事案件,建议当事人及家属及时咨询律师,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刑事案件能否取保候审非常重要,但取保候审工作一般在公安局阶段进行,因此当事人及家属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有利,争取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更好,也更有利于减少量刑或者争取缓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