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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协议”不能割断父子亲情
更新时间:2011-11-03
刘女士与黄先生在2003年携手走上了婚姻的红地毯。起初,两个人的生活还算甜蜜。但是,刘女士渐渐发现丈夫竟然是一个"花心大萝卜",怀着无比的心痛和厌恶,刘女士主动提出了离婚。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 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孩子的出现会不会换回丈夫的责任心呢?当刘女士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丈夫并希望它能够痛改前非的时候, 黄先生的一席话让她不再对他抱有任何幻想了。"你去医院把孩子做掉吧,生下来将来也是个麻烦。"面对如此不负责任的丈夫,刘女士的心已经凉透了。她知道丈夫是怕她把孩子生下来将来给他麻烦,这样的丈夫还有什么可留恋的呢?于是,刘女士答应一定去吧胎儿做掉。

黄先生又提出,堕胎手术是在办完离婚手续 后由刘 女士自己去做,他只管出4000元手术费,并坚持要 刘女士跟他签一致协议,言明两人皆统一做"人流"手术,如果 刘女士不去做手术,则视为违约,他对生下的孩子不负任何抚养义务。

应该说,协约内容是刘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刘女士当初的确是不想要的,没想到情况有变。刘女士的表姐不能生育,她想让 刘 女士生下这个孩子送给她, 刘女士同意了。

孩子真生下来后,刘女士却舍不得撒手,可是她独自抚养孩子很困难,想去找黄先生要一笔抚养费,但又怕她拿协议说事。于是,刘女士便来咨询我们,离婚时的"人流"协议有效吗?

我们认为,刘女士与黄先生离婚时所作的有关"人流"手术的协议书于民间协议性质,而民间协议是不能自然发生法律效力的。况且,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只要刘女士没有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孩子生不生 都是刘女士的权利,她人无权干涉。而刘女士与黄先生所签协议恰恰侵犯了刘女士的生育权,所以应当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孩子一生下来,与黄先生的父子(女)关系就自然成立,这种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然如此,刘 女士替孩子去 向黄先生要求抚养费及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若不答应,刘女士还可以通过诉讼来为孩子维权,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会支持刘女士的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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