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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佩民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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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民间借贷案
更新时间:2020-02-18

申请人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梁佩民,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岀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受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 粤0303民初**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3489651.99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叶**名下在福田区滨河路与新洲路交汇处东北侧****号楼(不动产证号:******的房产,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叶**持有的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69%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叶**持有的深圳市***有限公司15%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深圳市***信息服务有限公司90.91%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叶**持有的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叶**君持有的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冻结被申请人叶**持有的深圳市****有限公司 3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以上一至八项查封、冻结价值以人民币63489651. 99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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