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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可否认定为发包方欠付的工程价款
王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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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可否认定为发包方欠付的工程价款

——颜某等诉文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2014年,某山水建筑公司与振兴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由山水公司承建温馨家园小区30号、31号住宅楼,振兴公司可按约定留取一定比例质保金。施工过程中,山水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文某,文某又分包给颜某等人。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截止20181月份,文某共拖欠颜某等人工程款406530元。另,质保金已于20181月份到期。

现颜某主张文某、山水公司对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振兴房地产公司在其留取的山水公司质保金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文某与山水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及与颜某之间的分包合同均无效,但因涉案工程因验收合格,因此颜某可主张工程款,山水公司对无效合同负有连带责任。振兴公司应当在所欠山水公司质保金中支付法院确认的工程欠款数额。

振兴公司提起山水,二审予以维持。

注:质保金的性质,质保金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种资金,实质上依然是承包人应得工程款(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一部分。故原告诉求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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