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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不起诉]张某某诈骗案
刘广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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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刘广军,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一、 案情

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8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决定取保侯审。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三次,每次十五天。

侦查机关审查认定:2013年7月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将“森林人”牌蒙DAVXXX小型越野客车卖给赵XX。2014年6月27日以处理违章为由,又将该车以16万元价格卖给了张X,车牌号变更号为蒙DXWXXX。张XX涉嫌诈骗罪。

二、公诉机关意见

公诉机关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2013年7月5日张某某与赵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的车暂借甲方使用。而赵某某报案称,张某某以给该车处理违章为由将车开走,这与上述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矛盾,因此,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某对该车是合法持有还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后而占有;第二、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获得18万元卖车款的去向,因此无法证明张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综上所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认为张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做出了红检公诉刑不诉[2015]4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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