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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一样可以追回欠款
沈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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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0323民初2904

原告:xx,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xx,身份证号3403231 99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玥,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xx,身份证号34 03231 9xx

原告徐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6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66月,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20171128日、126,被告又两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曾用名xx名下的银行卡汇款14000元、9600元。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可于任何时候提前一天要求被告还款。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还。

xx未作答辩。理确认事实如下: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本院经据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是两张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经审查,我同来银行业务凭证有原告向被告转款9600 元和1400元的交易记录,合计金额为23600元原告对其诉讼请求中的5000元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由于被告经本院传果传唉,且经本院电话核实,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应当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虽然仅提供部分证据,但由于被告接收应诉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和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又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xx欠徐xx借款28600元及其利息(按照年利率6%,2019101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元。由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井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金龙

书记员

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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