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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谦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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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无证据不重新鉴定的,单方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认定依据!
更新时间:2020-01-11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亦不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参考案例】

山东XX公司与武义县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4年3月,山东XX公司与武义县XXX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山东XX公司向XXX公司提供管材管件;

二、合同签订后山东XX公司按约定供了货,XXX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1054万元;XXX公司自认2016年5月竣工验收合格;山东XX公司开具发票金额1171万元;

三、2017年1月,山东XX公司发送询证函,载明XXX公司欠款117万元,XXX公司在确认处盖章;

四、山东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XXX公司支付欠款121万元;

五、XXX公司认为上述欠款数额系未审计的价格,并在诉讼中提交了单方委托所做的审计报告,显示该项目总造价为1133万元;主张欠款为79万元;

六、山东XX公司不认可上述审计报告内容,认为欠款数额已经双方询证函确认,不申请鉴定;


【裁判结果】

判令XXX公司支付山东XX公司欠款79万元及利息;

【裁判规则】

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二、武义XXX公司提交的《造价报告》符合证据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山东XX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反驳,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造价报告》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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