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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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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还款责任!
更新时间:2020-01-10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企业,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在经济活动中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这一法律制度来实施。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出于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可以对外借款,作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借款。如何区分上述借贷关系是属于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作为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能否一同起诉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与处理的规定。

【参考案例】

赵某诉北京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112月,赵某与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赵某作为出借方,借给徐某300万元,用于经营需要,并实际支付;借期一年,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逾期未还款的视为违约,需支付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办理了债权公证;

二、20125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附件一,约定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实际借款方为北京XX公司,借期延长一年;

三、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徐某与北京XX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XX公司对徐某项下债务XX元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裁判规则】

一、徐某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出借人赵某可以要求借款人徐某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虽然赵某与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并出具了执行证书,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经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并因无财产终结执行,赵某起诉XX公司与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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