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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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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诉王某某、Y运输公司、S货运中心劳务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0-01-09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被告Y运输有限公司通过竞标从第三人S货运中心处承揽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的吉林火车站西站、永吉火车站货运装卸业务。Y公司将吉林火车站西站的业务发包给被告王某某。2016年12月,王某某与原告宋某达成协议,由原告组织工人从事吉林西站货物装卸,王某某向原告支付装卸费。Y公司对此知情,没有提出异议。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4月9日,原告组织工人从事装卸业务,在此期间,王某某给了原告一部分装卸费,还有2万元是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支付,尚欠131817.29元。原告多次找到王某某催款,在本律师与原告的一再追讨下,2017年12月,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双方一致确认王某某尚欠原告装卸费13万元,王某某承诺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全部还清欠款,并约定了利息为月利率1%,但是王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Y公司将业务非法分包,且与王某某存在人格、财产上的混同,应当与王某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办案过程:

2017年10月,宋某找到本律师时,宋某手中只有自己书写的账目和与王某某长达几个小时含混不清的录音,无书面合同,无欠条,很难立案,本律师与宋某多次找到王某某主张权利,终于在2017年12月,王某某向宋某出具还款计划,内容由本律师起草,双方确定后签字,内容为王某某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宋某劳务费本金共计13万,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但是直至2019年1月,王某某并未偿还任何款项,宋某遂委托本律师将王某某、Y运输公司诉至法院,S货运中心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本律师还查找到王某某的财产信息,向法院申请查封了王某某价值五十余万的轿车车籍。

案件送达后,S货运中心作为国企,不愿意作为诉讼的参与方,先是督促王某某向宋某先期给付3万元,以此来要求宋某撤销S货运中心的第三人地位,本律师要建议宋某不予理会。S货运中心便加大力度,再一次要求王某某在开庭之前彻底解决纠纷,否则将其移除合作名单。在财产保全和第三人的双重压力下,王某某将剩余的10万元一次性汇款给宋某。宋某也作出让步,自愿撤诉,不再要求利息,并自行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本案持续了一年多,得到了圆满解决。

办案小结:

律师介入案件后,会不足残缺不全的证据,保全财产,尽全力将委托人提高到最有利的诉讼地位,在对方当事人寻求和解时,也会根据自身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以及社会经验,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最优方案,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备注:

本案案号为(2019)吉0204民初394号民事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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