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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嘉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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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逃逸、死亡,成功争取最低量刑)
更新时间:2020-01-08

该案中张某存在逃逸,而且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被害人为本地人,上有老下有小,从一开始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并且要求赔偿120万,本律师多次组织双方家属沟通,最终以16万多的部分赔偿数额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原检察院对被告人量刑建议为四年,最终成功争取在量刑建议之下判决。由于张某存在逃逸情节,因此法定刑当中三年已是最低处罚。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嘉欣,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方嘉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粤T×××××号(原号牌粤T×××××)小型普通客车沿彩虹大道由中山市人民桥往沙朗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西区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由被害人吴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损坏及吴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日下午1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港口镇某出租屋内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37.3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6万多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及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死亡鉴定结论书、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丧葬费用收据、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杜某、田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现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辩护人辩称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张某在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主观恶性较大,虽然认定坦白情节,但其在侦查阶段至审判阶段仍多次否认其肇事后逃逸情节,避重就轻,且被告人张某虽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赔偿数额较少,远远未能弥补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张某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没有犯罪前科,本案属于过失犯罪,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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