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孙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卷宗,对本案有了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犯强奸罪。具体理由如下:
强奸罪,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均为自愿行为,被告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且证据存在多处疑点,分述如下:
1、被告人与受害人系同事关系,被告人经常给被害人的直播刷礼物,经过长时间的接触,都互有好感,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
2、当天系被害人在凌晨主动约被告人出来,作为一个正常人,在凌晨约一位异性出来,其目的值得怀疑,在双方长达几个小时的接触中,如果被害人有任何的不情愿,其都可以随时离开。
3、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如果当时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肯定会予以强烈反抗,而根据双方的身体情况及现场情况,并未有任何的抓痕和混乱的情形。
4、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场所系在一辆紧凑型轿车的狭小的副驾驶空间里,如果违背被害人意志,在其反抗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完成,并且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其还背对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如果其并不自愿,也根本无法将其身体翻过来并且跪在副驾驶座上完成。
5、被告人左手四根手指不全,残疾等级为肆级,如果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根本无法实现。
6、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且被害人同一天的三次陈述存在多处瑕疵,前后矛盾,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7、根据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明显可以看出,整个案件均是被害人事先策划并实施的。
二、如果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经过。
其他辩护意见同举证、质证意见,不再赘述。
综上,希望合议庭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