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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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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无书面协议且未履行的,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履行旧债务
更新时间:2020-01-06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以物抵债,作为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对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在实践当中,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仅具有以新的给付替代原有给付的合意,债权人尚未受领债务人的新的给付,另一种则是代物清偿,双方不但有合意,而且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新的给付。

在新的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中,对以物抵债协议的问题重新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的协议和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的协议中不同的裁判规则。本文就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履行相关问题进行浅显分析,并以简单案例进行说明。

一、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履行问题。

《九民纪要》中明确了该种情形下,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释明,其应当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债权人拒不变更诉讼请求的驳回起诉。

二、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何时成立生效。

该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是在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区分上。笔者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应属诺成合同。在鼓励交易的大原则下,不管是合同法、民法总则,还是近期出台的九民纪要,都在彰显着这一原则,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即认定合同成立有效。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对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实践合同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应认定其为诺成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已经成立。

三、如何认定新债务与旧债务的关系?

首先看以物抵债协议的书面约定。若协议约定债务人以物抵偿某债务,自该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时,旧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则该协议属于债的更改;若协议约定以物抵债,但债务人就新债务履行完毕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则该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这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合意进行区分。

其次,在协议无明确约定时,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找出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解决争议的办法,找出最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裁判,这也是当事人最易于接受的结果。无法探究时,应当作出有利于保护债权的解释。在没有约定消灭旧债权,一般应当认定双方新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的方式,新债务和旧债务并存。

四、旧债务与新债务履行的选择。

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理论上,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新债务和旧债务并存,债权人债务人可选择履行;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债权人的选择应当受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参考案例】江苏aa集团与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2年4月,周某代表江苏aa集团购买山东XX公司泵车,总货款1400万元,约定2012年5月9日付清货款;

二、zz公司欠付aa集团工程款,aa集团欠付XX公司货款;

三、2012年6月,山东XX公司以抵扣江苏aa公司工程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购买了zz公司房产,已网签备案,未交付,未过户,出具了相应价款数额的收据;

四、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a集团履行货款给付义务;

【争议焦点】

以房抵债,XX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履行原货款债务?

【裁判结果】

判令aa集团向XX公司履行原有货款债务的给付义务

【裁判规则】

一、以物抵债,包括以案外人所有物抵顶债务;

二、仅有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虽然有以房抵债的合意,进行了网签,网签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卖”的情况发生,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抵债的四套房屋未实际交付给XX公司,XX公司并未实际取得抵债房屋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以房抵债的目的不能实现,XX公司与aa公司、周某之间的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因此,XX公司要求aa公司、周某继续履行旧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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