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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取保候审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0-01-03

陈某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贵局依法刑事拘留。我所于2019年9月9日接受陈某的姐姐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房某、魏某担任陈某的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事实有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其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现就此问题向贵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陈某主观不存在故意,不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根据我们去xx县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会见中我们得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本案中只是承担搬运工的角色,陈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的情形,因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客观上没有制造、销售货物的行为,

不构成本罪。

根据我们与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会见得知,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只是负责搬运货物,不负责销售制造、销售货物。根据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分析的得知,构成本罪首先行为人要在客观上具备制造或者销售的行为,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本罪,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本案件中根本不存在制造与销售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客观上不具备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

三、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陈某所涉案件性质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类而非暴力型案件,而且陈某涉案行为性质不属恶劣,涉案情节相对轻微;其次,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的配合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承认违法犯罪,愿意承担相应的处罚结果;最后,陈某已经在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相应的案件事实,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有妨碍侦查的情形发生。

综上,陈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求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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