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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20-01-02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彭1儿子彭2的委托,指派房律师,担任涉嫌侵占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彭1的辩护律师。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彭1,查看其家属向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详细了解本案事实经过,律师认为:

彭1没有非法占有代收款的主观意思,并且该纠纷已经经临沂市xxx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立案。所以彭1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彭成涛。

彭1所经营的xx物流已经营多年,在市场中有着良好的口碑,并且该托运部发放代收款及时,只是最近由于管理不善,没能及时全部发放代收款.后来,部分客户将物流公司所存货物及部分资料抢走,致使该托运部无法继续经营,事后,彭1并没有躲避债务,由此可见彭1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货款的主观意思。

根据山东x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显示,彭1(xx托运部)2011年度、2012年9月20日至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度在邯郸托运货物代收款共计5878990.00元。该笔代收款由会计王某(彭1的外甥)收取,会计王某并没有将该笔款项足额交给彭1,交给彭1的代收款已经由彭1全部发放给客户。

河北邯郸的托运部尚欠彭140余万元,没有及时汇到彭1处,也是造成不能及时发放代收款的主要原因。

根据彭1的家属提供的xx人民法院出具的《传唤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彭1与客户的纠纷已经经xxx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立案处理,而不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彭1更不符合拘留或者逮捕的条件。

综上,律师认为,彭1并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建议对其不予批捕。

以上律师意见,恳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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