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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林律师
贵州-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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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某县人民政府(2009)第987号具体行政行为
更新时间:2011-11-01
关于申请撤销
某县人民政府(2009)第987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一案的代理意见
某市人民政府:
我们依法接受兴某的委托,担任其申请撤销县人民政府(2009)第987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一案的代理人。经过阅卷,并结合本案事实,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系严重的违法行为,应予撤销。
一、本案涉及的是某县洋川镇外北环东路1-812号宗地295.19平米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系申请人已故父亲于1995年同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购买所得并一直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在办理交款手续的过程中申请人父亲委托其亲弟第三人办理的。申请人之父亲于2006年2月28日死亡,现第三人权某于2009年5月28日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县人民政府据第三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了同意变更登记的(2009)第987号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然而在本案当中,被申请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告知遗产继承人有关该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宜,而且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是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履行其告知义务而非选择性的可以。因此,被申请人作出该决定的行为属重大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以及《贵州省土地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件)以及土地变更合同(原件)。在本案当中,第三人为了达到侵占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阴谋,便采取蒙蔽、欺骗的手段骗取申请人已故父亲的合法继承人其妻以及其子签定了关于该宗土地的长期使用以及同意转让的协议书。而其妻根本不识字,其子也仅有小学二年级的文化水平,二位当事人根本不能理解该协议书中所蕴含的利害关系。况且该协议书上的手印是第三人强迫二位当事人按上去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为无效行为,故该协议书应属无效协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本案的被申请人在审核有关材料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既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又没有对有关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第三人申报的材料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也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审批,以至于做出了错误的行政决定。故此,贵处应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以充分考虑!

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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