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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根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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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盗窃罪,经律师辩护后只判决罚金
更新时间:2019-12-26

犯罪嫌疑人李某、陶某合谋驾驶一辆红色电单车,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11时、12时、17时许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某村被害人薛某经营的某废品站盗窃废铁,得手后卖给魏某(另作处理)。次日15时许,李某、陶某到魏某处换得一辆台铃电动三轮车,再次来到受害人的废品站内盗窃废铁,并再次卖给魏某。2019年5月24日10时许,公安机关抓获陶某。,后在一出租屋房内抓获李某。

办案经过

本律师作为陶某的辩护律师接手该案子后,第一时间办理手续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陶某,到法院调阅卷宗之后,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法庭上,辩护人发现陶某有协助、带领公安机关抓或同案犯李某,具有立功情节。并提出陶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等等辩护意见,并在庭后向法院提交的详细的辩护词等资料。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陶某从轻处罚,只判处罚金一千,没有判处实刑,不需要继续关押。

律师说法

涉嫌刑事犯罪的,建议家属尽早委托律师辩护处理,律师越早介入案件,辩护的空间就越多。具体到本案,由辩护律师提出来陶某有立功的情节,并最终被采纳,对本案的量刑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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