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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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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中介私下交易有什么后果?
更新时间:2019-12-26

案情介绍:

20163月,郑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欲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的房屋对外出售,并作出承诺:一旦与中介公司介绍的买方成交,或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与第三方成交,委托方以委托总价1%的金额支付中介费。20164月,中介公司介绍陈先生前往小区看房,并请陈先生在《房屋买卖看房确认书》上签字,明确约定:陈先生和郑先生不得私下进行交易,若违约私下成交,按购房总价款1%支付违约金。后中介多次陪同陈先生来看房,并洽谈详细买卖事宜,但问及何时签约,其均回答需考虑考虑,之后再无音讯。两周后,中介公司带领他人前往该房源时,被告知房屋已被出售。一番打听后,得知郑、陈二人已经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登记。中介公司当即与郑、陈二人进行交涉,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最终决定走法律途径,将郑、陈二人告上法庭,要求郑先生、陈先生分别按购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

律师认为:

买卖双方绕过中介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郑、陈二人应当共同对中介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郑先生、陈先生与中介签订的协议中也明确约定过中介费和违约金。本案中,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服务,并最终促使交易的完成。郑先生和陈先生绕过中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审理:

从中介公司提供给法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看房确认书》以及房屋已经过户到陈先生名下的情况来看,郑先生和陈先生确实跳开了中介公司完成交易,中介公司已为双方付出了服务及提供了相关信息。郑先生和陈先生规避中介公司,私下达成协议并成交的行为违反了其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郑先生和陈先生应该按照成交价的1%分别支付违约金,判决支持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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