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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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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189万补偿款,经何春景律师团队辩护,获无罪判决
更新时间:2019-12-24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提前得知高速征地信息的情况下,以骗取征地补偿款为目的,在本村大量高价抢包(无效合同)村民口粮地。利用抢包的56亩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189万余元。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如果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诈骗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本案处理结果

经过何春景律师团队无罪辩护,被告人刘一审二审均被判决无罪。

四、辩护意见

(一)争议焦点

1、在事实上刘某是否实际骗取补偿款高达189万余元?

2、在案件性质上,被告人主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主要辩护意见

1、事实方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抢包56亩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189万余元,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通过分析在案证据能够查证属实涉案被征土地约18亩;刘某实际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约69万元。

2、定性方面,刘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1)刘某在承包本村口粮地的过程中,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意图,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主观上提前得了知高速征地信息,仅凭刘某所承包的土地与征地线路、方位基本一致来判定刘某提前得知征地信息,显然属与由果推因,有违“主客观相一致”之原则。且刘某承包村民口粮地价格属合理范畴,并不能证明刘某有骗取补偿款意图。

(2)客观上刘某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行为。辩护律师认为因所扣大棚尚未有统一的标准,所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大棚不具备经营条件。并有证据证明刘某建棚成本远超过发放补偿款金额,且曾出卖过棚内种植作物用于盈利,属于经营行为,所以刘某并未虚构事实真相。

3、行政机关并未基于错误认识发放给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1)清登组工作人员没有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发放补偿款。

(2)征地过程中抢栽抢建是普遍现象,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只有无中生有的虚报地上附着物骗取补偿的,才可能认定为诈骗。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罪。

五、本站点评

何春景律师,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传统犯罪业务部主任、河北大学法学学士、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作为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一同成长的资深律师,何春景律师从 2007 年加入行通团队以来,承办了大量中、高两院的大案要案,其中包括故意杀人、抢劫、贩毒等重大疑难案件,她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敏捷的思维能力,娴熟的业务技巧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经她办理的多起案例被宣告无罪、二审由死刑改判死缓、定罪免除及缓刑等: 例如刘某诈骗案,认定数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判决无罪;胡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法定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判决无罪;陆某、孙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一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缓刑;岳某故意伤害一案,案件历经三年时间,最终判决岳某免于刑事处罚;陈某贩卖冰毒超过 3000 克,且在案件中属于主犯身份,最终判决无期徒刑;谭某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谭某的破坏行为情节实属特别严重, 以至在当地引起了广泛热议,何春景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案件,最终判处被告人谭某缓刑等。

何春景律师在多年工作当中“以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尽职诚信、追求卓越” 作为一贯的工作风格,其凭借专业的素养、严谨的思辨、勤勉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信任与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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