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8)粤20民终624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A公司长期供货给B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初做好对账单发送给B公司,B公司对账后签字盖章回复A公司;双方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后B公司以A公司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前欠16万多货款,以致成讼。
杜律师代理A公司,起诉B公司按双方协议支付所欠货款及约定违约金;B公司抗辩称因质量问题才拒付货款,并且申请对所送货物进行质量鉴定;杜律师代理A公司提出,因B公司送检检材已经拆装,无法确认送检检材是否为A公司所供,故不同意鉴定;一审判决全部支持A公司诉讼请求。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杜律师代理A公司追回16万多货款及约定违约金,A公司对代理结果相当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