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康某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许迪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北京-北京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案件概述

原告康某与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缺席庭审,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康某与某公司于201X年X月X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及其附件;2.判令某公司腾退并返还位于某市的房屋;3、判令某公司向康某支付自201X年X月X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双方约定的房租为计算依据);4、判令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5400元;5、判决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后康某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明确如下:判令某公司支付自201X年X月X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即201X年X月X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523.47元。事实和理由:201X年X月X日,双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及附件。约定康某委托某公司对位于某市的房屋(以下简称“房屋”)进行出租及经营管理,期限为201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第一年月收益为7700元/月,某公司自201X年X月X日起每2个月向康某支付一次房屋收益。但自201X年X月X日起,某公司拒绝再向康某支付房屋收益,并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经康某多次催告,某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房屋收益,给康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康某认为,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康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公司未出庭抗辩。本院庭前问话阶段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认可确实欠付康朝租金,当时考虑到还有租户,所以康某提出解除合同之后,某公司没有同意,租金也没敢支付康某。同意解除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及附件,涉案房屋康朝实际已经收回了,欠付的租金同意支付,但是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为涉案房屋某公司进行了装修,增加了家具家电;据某公司所知,201X年X月X日,涉案房屋的租客搬走了,租客搬走之后,某公司没有跟康某沟通交割过房屋,因为康某不跟我方谈。201X年X月X日,康朝将涉案房屋锁了,租客进不去了,所以租客要搬走。租客和康某联系,后来又开了锁,所以租客才能搬走。

原告康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庭前问话阶段某公司对康某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和《补充条款》、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清单、通话录音及相应文字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康某提交了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涉案房屋中已没有某公司物品,该照片及视频系本院指定原、被告双方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勘验过程中形成某公司未出庭质证,本院对照片及视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审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康某与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X年X月X日签署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于二〇一X年X月X日解除;

二、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康某租金9438.7元;

三、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康某违约金15400元;

四、驳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2元,由原告康某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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