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彭某共有纠纷一案,张某于201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彭某名下的卡号为×××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的存款884000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张某出具保函作为担保,其代理律师为许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有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冻结彭某名下的卡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的存款884000元。
保全费四千九百四十元,由张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