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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某诉XX矿建建设工业公司生命权纠纷
董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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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合伙人律师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303民初3197号

原告:占某某,女,汉族,住所: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良,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良,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矿建建设工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鞍千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辽宁律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某某、武某某诉被告XX矿建建设工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某某、武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某某、武某某撤回对被告XX矿建建设工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53元,余款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赵紫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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